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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今日开庭并当场宣判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8-03-19 阅读:594

3月16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4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同时,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是我院审理的首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恩施州八县市检察院干警、咸丰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等60余人旁听庭审。4被告人在庭审中公开赔礼道歉,并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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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涛邀约周某树、王某煜、蒋某前往马河电鱼,后四人决定到咸丰展马河上游电鱼,并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号界牌至12号界牌之间的核心区捕获2条“娃娃鱼”(重量分别为0.4公斤和0.7公斤)及其他野生鱼1.75公斤,四人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咸丰县公安局忠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4被告人捕获的娃娃鱼系大鲵,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该行为造成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展马河电鱼现场区段生态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3480元。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明知大鲵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电击方式非法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大鲵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修复费用23480元,有悔罪表现。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当庭宣判对四被告人判处3-6个月不等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四被告人连带承担修复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费用23480及在咸丰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4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并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