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咸丰法院 1周前
作者: 李平 时间:2019-03-21 阅读:897
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贷合同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近日,我院受理了李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田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月利息按照本金的2%支付)。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借款资金系银行信用贷款,双方协商由原告从银行贷款,再将银行贷款资金转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按照月利息2%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原告李某按规定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田某返还原物。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被告田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本金。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间借贷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伸手为人解难的时候,千万铭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