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咸丰的“双禁运动”及烟毒案件的审判
作者: 官昌恒 刘文举 时间:2015-05-28 阅读:1781
建国初咸丰的“双禁运动”及烟毒案件的审判
官昌恒 刘文举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5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十四条。据此,我县从1950年起,开始了一系列禁烟活动,也开始了烟毒案件的审判。
1950年冬,咸丰县人民政府成立禁烟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局,由司法、公安、民政、税务、人民武装部队组成,在忠堡、十字路、县城、清水塘、黑洞组织民兵,设立哨卡,查禁贩运。同时,普遍开展禁种、禁吸工作。据统计,1950年至1951年,查获烟犯195人,缴获鸦片5794两,吗啡92两,烟具92套。
1952年7月,结合土地改革,在全县深入开展禁烟、禁毒(简称“双禁)运动,参加运动的干部共21人,其中“双禁”委员会11人,办公室1人。确定以城关、清水塘、十字路三集镇为重点进行清查。清水塘并设有5人参加的“双禁”委员会。十字路成立有5人参加的“双禁”小组。
“双禁”运动中,注重宣传发动。由上而下,由内到外,由干部到群众,首长亲自传达动员,推动干群一齐下手。分别召开机关干部会3次,每次24人;乡村干部会11次,每次54人;群众大会15次,每次500余人;小组会或联组会52次,每次500余人;毒犯训话会3次,每次61人;被捕犯家属会3次,每次45人;老年会2次,计120人;毒犯立功会3次,每次200人。通过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在三个重点集镇,有876人检举贩毒运毒吸毒者583人,毒犯467人。
在对毒犯的讯审过程中,采取灵活多种的措施。一是抓住犯罪事实,严肃地表示态度,使其感到恐惧,在此基础上交待担白从宽政策,指明出路。如彭子清,供交大烟20两左右。二是建立特情。清水塘“双禁”委员会在狱内布置特情2名,收集了犯人普遍的顾虑,在狱内进行宣传教育。烟犯李延蛟经特情刘元明教育说服,自动交出大烟37两5钱。三是抓住有力证据,如毒犯罗兴祥仅坦白贩毒数字70两,经犯人高某当面对质,罗又坦白大烟200多两。当然,运动中也有教训,由于运动声势高涨,加上个别干部的恐吓,有2名地主自杀。
这次禁烟从7月中旬起,经历3个月方告结束。经清查,三集有烟毒贩运者74人,其中以游民、流氓最多(15人),退役军人次之(12人);贩卖者117人,其中工商业者45人,小商贩19人,前者为多,后者次之;制造者3人;吸食者123人,其中最多的为小商贩33人,其次为工人25人,再次是工商业者24人。这次清查,重点集镇的惯犯、主犯多数受到了法律制裁,其毒品毒具被查获销毁。其中,鸦片487.9两、碌化10.3两、吗啡7.6两、烟具120套、烟马鞍1个、烟背篓4个。
3个月的“双禁”运动,全县共查出烟毒贩运、贩卖者414人,造毒者3人。
烟毒案件的审判始于1951年。当时的审判机构是咸丰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建立于1950年7月1日)。判决文书标题也是“咸丰县人民政府刑事判决书”。文尾署名县长肖继何,另署承办人姓名,盖咸丰县人民政府印章。1951年11月,咸丰县人民法庭建立,县长肖继何兼任审判长,公安局负责人秦四平和副局长吴新岳先后任副审判长。但判决书有时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1953年6月15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至此,咸丰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关。
1951年至1959年,县司法审判机关共审结烟毒案件151件,其处理情况是:判处死刑的1人,10年以上(含本数,下同)有期徒刑5人,3至9年徒刑47人,3年以下徒刑53人,拘役19人,管制2人,没收毒品1人,教育释放20人,终止(狱中死亡)1人,移交外地处理1人。
审理中,贯彻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贩毒者罗兴祥坦白出贩运额200多两,吸毒犯李廷蛟主动交出毒品37两5钱,均得到了宽大处理。
原新甲乡地主分子蒋黎氏(女),1950年前长期开设鸦片馆,又唆使其子蒋明方种鸦片烟苗430多笼,于1951年3月被判处死刑。清坪街毒品犯赵承礼,自1943年起,勾结来凤县大烟犯曾德轩、尹南轩等人在家制造、贩卖鸦片膏子。仅1948年7月至1949年6月,配制大烟70余两,贩卖达340余两,引进雅片客商日近百人,并用鸦片大量换取食盐、布匹等物资,大利盘剥人民。195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非法所得房屋2间,罚款100万元(旧币)。伪人员刘光伟,自1923年开始吸食、贩卖鸦片,达20余年。他利用贩烟资本当进水田约8亩,旱地约6亩,并在外地种植大烟苗200多笼,可收割鸦片200余两。195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过严厉禁烟,自六十年代起,全县鸦片种植和吸食贩卖现象,已经绝迹。但八十年代死灰复燃:白果坝乡椿木槽村农民卢海云,1984年6月,在宣恩县黄草坝王某某家搞回罂粟果做种子。秋天,在自己及其继子的责任地里种植大烟苗计0.633亩,烟苗6415株。1985年5月收割鸦片0.2两(10克)。198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烟苗全部被铲除,割烟刀等制毒工具被没收。同年9月25日,县人民法院在县城机关职工千人大会上作了公开宣判。
解放初,我县面临的禁烟禁毒形势十分严峻。民国初年,我县种烟(罂粟)极为普遍,约80%的富有人家大量种植,最多的达40余刀,每刀可割干烟2斤左右。政府则收缴窝捐,充作经费,而任其发展。咸丰县城为湘、鄂、川贩毒的必经之地。清水塘则是龙山、来凤两县售烟四川之咽喉。据统计,解放前夕,全县大烟的生产量约2800两,总流通量在9万两以上,开烟馆者120余家,吸食者约800余人。
民国时期的烟毒案件,始由各县军法处办理,民国三十七年移交司法机关。民国二十一年(1932)省政府将鄂西的所辖各县划为绝对禁种区,饬令各县铲除烟苗。据民国二十一年七月至二十二年六月统计,咸丰全县共铲除烟昔58亩。民国二十四年,成立禁烟委员会咸丰分会。民国二十五年,政府强令铲除烟苗,八家台甲长卢从道抗铲被就地枪决。保长卢朝元因种烟颇多而畏罪潜逃,被县政府通令法办,烟苗被强行铲除。民国二十六年,吸烟登记者有3106人,占全县人口的3%。民国二十八年,在大风堡成立戒烟所,实行药物戒烟。民国三十年至三十一年,实行“断禁”政策,拘捕了大量烟民,处死者20余人,皆贫民百姓,有钱有势者,仍吸食贩运如故。
(本文两位作者系咸丰县人民法院法官,现均已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