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咸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继松的申请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鄂28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艺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艺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23年7月13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理方式进行审理。 湖北艺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4日前向湖北艺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可采取以下申报方式:1.现场申报(地址: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审判楼6008室,联系人及电话:张和刚13972418880,冯伟18371833531,黄雅玲19872160397);2.邮寄申报(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山大道金山壹号商铺331号,联系人及电话:张和刚13972418880,冯伟18371833531,黄雅玲19872160397);3.线上申报(电子邮箱:1298006294@qq.com,微信:19872160397;18371833531)。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是否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艺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艺奇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 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