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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收费范围

作者: 咸丰县法院     时间:2012-06-19 阅读:5139

  收费范围

   一、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和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再审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二)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申请保全措施;

   (四)申请支付令;

   (五)申请公示催告;

   (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七)申请破产。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内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交纳的工本费。

   五、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和机构的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