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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作者: 咸丰县法院     时间:2012-07-16 阅读:70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在或娱乐场所从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