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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及时追回工人工资

作者: 易巧     时间:2022-03-19 阅读:2659

       3月18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依法追加三名被执行人,及时兑现工人工资13万元。

       陈某等30人申请执行某传媒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30案,涉及金额2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该公司仅成立两个月时间、无银行流水、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该公司三股东均未按期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所以执行法官依法追加了三名股东为该系列案的被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三股东分别约定了每月的支付计划,计划用两年时间来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三股东一直按期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直到今年3月,在承办人长期的释法明理作用下,其中一股东张某主动联系到承办人希望能一次性履行其中标的较小的25个案件。考虑到及时兑付的问题,承办人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积极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执行方案,目前该系列案25个工人已拿到了拖欠大半年的工资共计13万元,剩余的五个案件也在按执行和解协议继续执行。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