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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时间:2023-10-27 阅读:595

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磋商,双方于2023年3月29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2年2月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工作人员在对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的咸丰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总氮浓度自2022年2月1日起日均值呈连续超标状态。经查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出水总氮自2022年2月1日至2月6日、2月8日至2月11日,排放浓度日均值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总磷2月4日、2月8日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2月8日检查现场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总磷排放浓度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立案查处,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该公司废水排放去向为咸丰县忠建河,受纳水体为Ⅱ类水体。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磷、总氮超标排放至忠建河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2022年11月28日,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2023年3月3日,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编号:天欧环损鉴(2023)委字第3号):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恩州环罚字[2022]XF1号),环境损害事实明确。鉴定结论:基于虚拟治理成本法,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氮、总磷污染物超标排放至忠建河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人民币270703.125元。另聘请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费人民币40000元。

鉴于以上事实,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0000元由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支付。

(二)生态环境损害金数额为人民币270703.125元,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由咸丰县新沅水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侵权行为地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开展增殖放流、河岸整理或复绿等行为作为本案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替代修复措施,并保证替代措施费用大于损害数额,于2025年3月31日前采取河流清漂、种植水生植物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1.从新桥加油站到排污口下游2公里处合计8公里河流进行清漂,每月清漂4次,清漂时间为2年;2.在公司排污口下游河岸边两边种植8000株水竹,净化水质)。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2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行政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8-6891857

联系地址:咸丰县高乐山镇育英路26号。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