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一包子铺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5万
作者: 王君娥 时间:2020-04-20 阅读:1647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食品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执行人咸丰县某餐馆因顾客反应他家的馒头没有甜味,为了增加馒头的甜味和膨松感,便私自在其制作的馒头中使用某品牌的复配甜味剂及双效泡打粉。后经抽样检验,被执行人咸丰县某餐馆经营的馒头中糖精钠、甜蜜素和铝的残留项目及猪肉包子中铝的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温馨提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希望各商家以此为戒,诚信经营,切忌为了一时之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