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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粉刷他人房 架倒人伤责共担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3-04-01 阅读:859

       本网讯(通讯员 杨明高)合伙承建房屋粉刷工程,因脚手架未扎牢致合伙人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合伙人分担。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款15500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冉某某均系泥工。2012年11月,原、被告三人合伙承包了张某兴建房屋的粉刷工程,工程款由三人平分。合伙人与张某约定按6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结算,脚手架由承包人负责绑扎,材料由房东提供。11月16日上午,原告在四米高的脚手架上施工时,由于脚手架未扎牢发生倾倒,原告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使原告脚部受伤,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8950元,12月2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身体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房主张某自愿补偿了原告5000元,对其余损失分担原告与两被告协商未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其损失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三人共享权益,共担风险。在履行合伙协议事务中不幸发生事故,致使原告脚部受伤,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合伙人共同负担。原告的损失扣除张某补偿的部分款外,剩余损失应由合伙人三人分担,为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