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 咸丰县法院 时间:2012-06-19 阅读:78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范围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二)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
(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③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件;
④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
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③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件;
④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件;
⑤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案件;
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婚姻家庭(含赡养、扶养、抚养)、继承纠纷;
(二)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
(三)各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四)财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纠纷;
(五)相邻关系纠纷;
(六)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七)股东权纠纷;
(八)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九)知识产权纠纷;
(十)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民事纠纷。
上列案件争议标的额在500万以上或者争议标的额在200万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生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