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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4农民工获得双倍工资补偿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8-08 阅读:739

       2016年,咸丰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咸丰县内户内天然气管道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由某管道公司施工。某管道公司当日又与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城区气网开挖及立管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同时授权陈某某负责城区网管开挖及立管安装工程的合同洽谈、签订、现场施工管理、工程决算办理等。幸某、谭某、陈某、刘某被陈某某聘请,于2016年4月8日至同年12月16日在天然气公司从事天然气管道安装工作。2017年1月27日,陈某茂与四原告结算部分劳动报酬,欠幸某14000元、谭某20200元,陈某20000元、刘某7000元工资未支付。2017年5月,陈某某因病去世,四被告向县劳动监察部门申请协助追讨未果,遂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某管道公司、天然气公司支付工资,由于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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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四名原告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市某劳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劳动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四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9个月,经查明幸某、谭某、陈某、刘某四人在被告处工作后每月应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分别为2400元、1644元、2333元、888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某劳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4原告的工资,未与该4名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每月平均劳动报酬*8月)以及经济补偿(一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26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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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结,但义务款得不到履行,对4名原告而言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被告某劳务公司却表示非常委屈,只因法律知识淡薄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多承担一大笔赔偿金。主审法官李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多次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告知其不履行法院判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该公司将义务款126585元转至法院账户。

      8月2日一早,4名农民工到法院领取了义务款,领到了拖欠了近2年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