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四人组”盗窃团伙被判刑 疯狂作案十余起

作者: 龙芳 肖起红     时间:2016-11-03 阅读:823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涉案三被告被判刑。

案情介绍
2015年7月,被告人龙某甲、吴某(另案处理)、龙某乙、龙某丙四人商量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家乡骑摩托车出发,前往湖北、湖南、重庆等地商铺盗窃手机。四人分成两组作案,盗窃得来的手机由各组各自变卖,各自分赃。
其中,龙某甲与吴某一组,龙某甲负责吸引被害人注意力,吴某负责盗窃。二人一共作案7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293元。另外,龙某乙与龙某丙一组,龙某乙负责吸引被害人注意力,龙某丙负责盗窃。二人一共作案6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340元。另查明,被告人龙某乙与龙某丙已将所盗窃的部分手机销赃;盗窃的一OPPO R7t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龙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四、扣押在案的白色OPPO R7t手机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另外12起盗窃案被害人的损失。
来源:办公室、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