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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17-03-09 阅读:3712

 

咸法[2017]3

 

咸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咸丰县人民法院

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院干警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管理,提升工作质效,维护法院形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17313

 

咸丰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全院干警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每个工作日早、晚实行考勤机签到制度,在上班时间以后到岗未经请假即为迟到,在下班时间之前因私离岗即为早退,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即为旷工。

第二条 报备制度。因在外办理公务或开会,不能在上下班时间面签的,应当履行报备手续。其中班子成员向办公室报备,其他人员向监察室报备。办公室应就每天班子成员外出、开会情况记入台账并及时报告院长。其他人员因工作原因下班时间不能面签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记入台账备查。

第三条 集体活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各种会议,实行签到制度,迟到、早退的视同上班迟到、早退,应参加而未参加的,视同旷工。

第四条 外出管理。班子成员下乡或出县的,应首先报院长同意后,再向办公室报备,并由办公室记入台账。中层负责人出县的,3天以内向分管领导报备,由分管领导记入台账,3天以上的报院长审批,同时报监察室记入台账。其他人员外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记入台账。

第五条 批假权限。班子成员和中层负责人请假由院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中层负责人审批,23天由中层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院长逐层审批。集体活动或院内会议期间请假,由活动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批假。凡属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请假条经相关审批后送监察室备查。

第六条 销假制度。凡属一次请假5天以上的,应于请假届满次日到监察室销假。

第七条 法定假日管理。直系亲属去世的,可以请3天丧事假;本人结婚的,可以请3天婚假;家在恩施州外的干警,每年春节前后可以请5天以内的探亲假;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照批假权限酌情批假。超出婚丧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超出部分记入事假。

第八条 产假管理。正常产假128天,因流产怀孕不足4个月的准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准假42天。产假连续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在职干警的年终奖、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照发。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请病假分别达到2个月、3个月、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出现前述病假事假之前已休年休假,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十条 病假管理。每次请病假不足一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建立台账,凡一天以上均需书面请假(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手续),凡三天以上的需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台账管理。对于中层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报备、请假台账,由监察室每月核对、清理、汇总一次。

第十二条 汇总及核对。将每月考勤机考勤数据、外出及临时请假台账与书面假条进行汇总,得出每人当月考勤情况,有迟到、早退、旷工情形的,应与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奖惩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5元,旷工的每天扣30元;所扣款项在每月的加班津贴中扣除。如改革后加班津贴纳入工资序列,则在年终奖中扣发。

(二)事假及旷工。全年在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以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或者全年累计旷工满15天的,或者全年事假加旷工累计15天的,在职干警不得发放年终五项奖(目标考核奖、文明创建奖、综合治理考核奖、档案管理达标奖、党建考核奖),聘用人员不得发放年终绩效工资。

(三)病假。在职干警全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年终五项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发1个月的年终五项奖;全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年终五项奖。聘用人员比照前述规定发放年终绩效工资。以上病假时间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即全年261个工作日,每月21.7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病假时间。

(四)行政处理。干警职工一次连续旷工满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30天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采取离岗培训、降职、降级、开除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因特殊工作岗位不便于面签的,由本人申请,经院党组研究同意的,可以不参加面签,但仍应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纪检监察每周对全院上下班情况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并核对相关考勤台账是否准确、完整。考勤结果每月公示一次。

第十六条 考勤分工。考勤工作由监察室牵头,由负有建立台帐任务的分管院领导、中层负责人及办公室、政治处等职能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聘用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