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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了,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3-07-25 阅读:520

       近日,本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了,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2022年10月,王某的朋友谢某、罗某、吴某等人在某清吧大厅饮酒唱歌。后田某、高某也来到该清吧玩耍。期间高某到吧台付款后回到茶几将吃剩下的瓜子倒入了垃圾桶,谢某刚好看见这一幕,对高某的行为心生不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几人在拉扯过程中,谢某、罗某、吴某造成高某受轻微伤。谢某、罗某、吴某受到5至12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后高某诉至本院,要求谢某、罗某、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罗某、吴某在收到本院的应诉材料后,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官组织调解,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谢某、罗某、吴某向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

法官说法

      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其实,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故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