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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7-03-09 阅读:4349

 

咸法[2017]4

                                                              咸丰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全院工作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门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遵守财经法纪,坚持勤俭节约,民主理财;()优先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经费支出;()保证干警政策性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

第三条 司法行政科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预决算、财务审核和报销,建立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规范资金收入管理,本院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和上级部门、上级法院拨付的各种费用,实行院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专账,确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诉讼费、执行费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范围和标准收取。院机关诉讼费由立案庭核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纳,执行费由执行局核定收缴。在执行环节收缴的诉讼费、执行费由执行员交给诉讼费用专管人员,由专管人员开具专用票据直接交纳入库。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在当月25日前上缴指定的银行专户。立案庭和诉讼费用专管人员每月底与指定银行进行核对诉讼费用交纳账务。

第六条 各业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将诉讼费收取情况纳入审查,对按规定应补交的足额收取入库。

罚没款、罚金由当事人直接交纳到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执行费的,严格程序报院领导审批,缓交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减、免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八条 院机关各业务庭收取的执行款、担保金等涉案资金,应及时存入本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人民法庭收取执行款,应向当事人开具收据,在7日内支付给权利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支付的,应存入本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人民法庭收取的担保金,应及时存入本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

第九条 加强资金支出管理,明确支出项目,各项经费支出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一支笔”。

第十条 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由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已交纳诉讼费票据、领款单、身份证复印件,经庭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到诉讼费专管人员处办理退费手续;当事人领取执行款、担保金等涉案资金,由当事人凭交费凭证、付款通知书、领款单、有关法律文书、身份证复印件经庭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该案的院领导审批后,到涉案资金专管人员处办理领款手续。所有支出的资金均通过银行转入当事人账户。

第十一条 院机关及人民法庭办公费、车燃费、车修费、水电费、网络费、电话费、购买社会化服务、邮寄费、干警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由院集中统一支付。全院文书、档案邮寄事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全院各单位需要的办公用品,应集中列出清单报司法行政科,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司法行政科按照规定统一购买发放给申请单位使用。

干警及人民陪审员的学习资料费,由各单位根据需要报政治处提请党组研究统一购买。

第十三条 干警因公出差应明确出差事由,按县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县外州内(含龙山、黔江)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州外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的程序报批。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公务卡费用支出刷卡清单、发票等报销。

第十四条 干警因公出差除自带车辆外应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出差路程较远或任务紧急,经院长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出差补助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具体标准为: 院机关到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和法庭到住所地以外的村下乡,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县外出差生活补助每人每天100元(新疆、西藏、青海120元);市内交通费县外州内每人每天50元(含龙山、黔江),州外每人每天 80元;住宿费标准为本县乡镇每人每天150元,州内县市为县级干部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州外按《州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执行。出差人出差预计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法庭工作人员回院机关办理公务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及区间内出差,擅自超出审批时间及区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县外出差的差旅费必须在回单位7个工作日内凭出差审批单及派车单报销,县内出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往返交通费、培训费由院里承担,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40元。培训单位已统一安排食宿或参培单位已交纳食宿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八条 干警因公负伤住院,自负部分医疗费由院里承担。

第十九条 严格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报销账务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支出事由,经单位负责人核实、司法行政科初审后报院领导审批报销。经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全院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司法行政科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购买、发放。领取票据单位必须落实票据专管人员,按要求与司法行政科核对,并收回已使用的票据副联。

第二十一条  严禁出具白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收取的执行标的款,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因执行地点较远,所收执行标的款又能当场交付给权利人的,可向义务人开具原使用的《咸丰县人民法院义务款收据》。

 

第四章 接待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实行统一接待,接待对象为法院系统、各级各部门来我院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同城不予接待。上级法院和其他单位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科安排接待,其他来我院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由各对口单位与司法行政科联系办理接待手续。公务接待原则安排在本院食堂,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接待承办人结算后及时到司法行政科报账。接待标准为午餐每人50元,晚餐每人80元(含酒水)。在食堂接待的酒水由司法行政科提供。超标准接待的,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庭接待对象为到法庭履行公务活动的人员,需进行公务接待时,法庭负责人应及时向司法行政科报告,当月内凭公函到司法行政科办理接待审批手续,不得超标准接待。院机关工作人员到法庭辖区从事公务活动的,可由法庭安排工作餐。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维修、信息化建设、车辆装备等项目,纳入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不需纳入招标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司法行政科、纪检、监察等部门集体询价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信息化建设项目、车辆装备等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严格实行监理、监督制,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科应切实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对车辆等大型物质装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院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司法行政科每季度向院党组汇报一次财务收支状况,每年邀请审计部门进行一次内部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结合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或不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的;

(三)白条收费和乱收费用的;

(四)擅自决定减、免、缓诉讼费、执行费的;

(五)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公物损坏或丢失的;

(六)不按规定审批购置物资的;

(七)违反收支两条线,不按时核对账务,擅自截留、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执行标的款的;

(八)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

(九)下班不关闭用水用电设施造成浪费的;

(十)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711日起执行。

 

 

 

咸丰县人民法院

   201737

 

 

附:《州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州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