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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法律文书躲避送达,一当事人被处罚

时间:2021-06-25 阅读:3398

       娄某诉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咸丰法院后,坪坝营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曾某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为确保准确送达,书记员电话联系曾某,并相互添加了微信。在向其微信送达应诉材料后,曾某拒不提供身份信息及文书送达地址,并称“随你们了”,之后将法庭工作人员的微信拉黑。法庭工作人员又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曾某不回复、不理睬。

 坪坝营法庭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工作人员又电话联系曾某,要求其提供地址以便收取法律文书,曾某多次无故挂断电话,态度恶劣。法官按照其身份证地址邮寄了民事判决书,曾某拒收。

      法院认定,曾某的行为已构成躲避、规避送达,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曾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绝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分别以下情形处理:……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经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当事人仍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可视为躲避、规避送达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法官提醒,面对纠纷,当事人应积极应对,诚信诉讼。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诉讼,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