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助力农民工领取劳动报酬
作者: 孙思、向晓丽 时间:2019-03-04 阅读:684
原告常某某、杨某于2017年5月至12月在安徽芜湖为被告王某所承包的桥梁工程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天190元。工程结束后,王某未按约定向常某某、杨某支付工资,多次催收无果,常某某、杨某诉至法院。因本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四处打听联系到王某,王某本人在外地,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王某将拖欠杨某的全部劳动报酬3668元转入我院涉案资金往来账户。又委托其妻子将拖欠的常某某的部分劳动报酬3000元当场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常某某,并承诺所欠下的剩余款项将在2019年7月31日前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