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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纷 公安局长出庭应诉

作者: 王君娥     时间:2017-09-14 阅读:2047

基本案情:原告夏付贵诉被告利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夏付贵不服被告利川市公安局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14日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4月12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于2017年4月25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经过询问原告夏付贵上访事项,夏付贵要求利川市人民法院回避并同意利川市人民法院移送本案,后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咸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咸丰法院+行政复议纠纷 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王君娥.jpg

2017年9月13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利川市公安局局长刘勇出庭应诉。自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规定以来,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已经日益常态化,这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呈几何倍数的增长,案件类型也由以前的“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老百姓关于“民告官”就是“鸡蛋碰石头”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现在“民告官”不仅可以“见官”还能与“官”当庭进行质证、辩论,老百姓打赢行政官司的案例也日益增多,政府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这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