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0 阅读:2268
咸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湖北省咸丰县康美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邸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咸丰县新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2826民初2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咸丰县新龙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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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