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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女子因缺钱卖淫 男友牵线搭桥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11-21 阅读:550

【案情】 2017年11月,欧洲与王、谢庆及二人的女朋友宋某某(17岁)、刘某某(17岁)相识。欧洲和王攀商议后,提议给宋某某、刘某某找个赚钱快的工作,即让二人卖淫,后宋某某、刘某某因缺钱表示同意。欧洲、王攀、谢吉庆与宋某某、刘某某随即商定,欧洲对嫖资按比例提成后,剩余部分由王攀、谢吉庆、宋某某、刘某某四人共同使用,并商定由欧洲、王攀、谢吉庆负责接送宋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


        2017年11月底到12月中旬,欧洲在重庆市黔江区向宋某某、刘某某介绍卖淫活动三次并抽取提成。2017年12月上旬,欧洲、王攀、谢吉庆带刘某某、宋某某到咸丰卖淫,并由欧洲出资5000元在县城租赁一套房。以到酒店、宾馆投递印制好的“招嫖卡片”的形式招揽生意,由王攀、谢吉庆负责接送刘某某、宋某某实施性交易,欧洲负责联系客户以及收钱。欧洲印制了留有“提供快餐、全套、包夜”等字样及自己电话号码的“招嫖卡片”,并交由王攀、谢吉庆在咸丰县城各宾馆、酒店发放。此后,又介绍宋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两次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洲、王攀、谢吉庆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金钱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居间介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欧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攀、谢吉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欧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谢吉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王攀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欧洲、王攀、谢吉庆引诱、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欧洲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攀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谢吉庆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