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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判决书被拘留

作者: 向晓丽     时间:2019-03-11 阅读:929

     原告咸丰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冉某无故缺席庭审。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并于3月7日向冉某送达判决书,冉某在本院送达判决书时态度恶劣,拒不签字,并撕毁判决书。因冉某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3月8日,本院依法对冉某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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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五)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