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三个来凤人合伙到咸丰盗窃获刑

时间:2016-11-03 阅读:916

三个来凤人合伙到咸丰盗窃获刑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涉案三个被告樊某、邹某、王某甲均获刑。被告樊某、邹某、王某甲均为来凤籍人,家住来凤县大河镇。樊某、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王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据悉,2015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樊某、邹某、王某甲窜至咸丰县高乐山镇麻柳坝廉租房,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自家客厅沙发上的一部华为手机和一部小米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74元。随后窜至咸丰县高乐山镇禧丰家园一楼梯间,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Giavt牌自行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966元。又窜至被害人林某家中,将其放在家里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ipad平板电脑盗走,价值人民币3594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王某甲于2016年5月24日到咸丰县高乐山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邹某将被盗自行车退回,后由咸丰县公安局退还给被害人李某。2016年9月,三被告人全部退赔王某被盗财物的损失1574元,林某被盗财物的损失3594元。得到三伟失主的谅解。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邹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综合各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