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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货值21元,罚款5000!

作者: 王君娥、鲁平     时间:2019-04-26 阅读:1263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咸丰县梅某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湘式挤压糕点1袋、面筋1袋、香辣酥5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1元。据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某某副食店作出咸食药监食罚〔2018〕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袋,罚款5000元。该局将7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焚烧销毁。关于罚款5000元,因被执行未履行义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被执行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又属于初次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以上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商家应该以此案为戒,诚实守信经营,共同维护好全县人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