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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调促调解,帮助企业解难题

作者: 王君娥、龙芳     时间:2020-08-26 阅读:1042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采矿权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案。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结案。

       原告咸丰县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咸丰县政府石材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08年9月1日,该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了采矿权位置、矿区面积0.1068平方公里,且并一次性出让资源量为38.36万方等,石业公司缴纳全部采矿权出让金191.8万元。2008年至2020年间,经咸丰县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陆续为其办理了三次采矿许可证,批准生产规模合计19万立方米。2020年6月9日,石材公司再次向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办理大理石矿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请示,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双方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已到期,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法定条件的答复。咸丰县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咸丰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原告采矿许可证所批准的矿山开采年生产规模计算,在批准年限内,原告无法完成所缴纳采矿权出让金所对应的全部矿山资源量的开采。截止目前原告所开采的矿山方量为7.59万方,未达到预期开采量,一方面的原因是其自身生产能力的局限,另一方面是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不高。且在原有矿山资源储量的基础上发现了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2296.8千立方米(其中消耗326.8千立方米)。本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原告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至2028年3月21日,针对矿山新增建筑石料用灰岩由原告重新缴纳出让金并一并办理采矿许可证,避免矿山资源的闲置。目前,相关办证程序已经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