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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违法销售假药?判刑+公开赔礼道歉!

时间:2023-09-13 阅读:371

       近日,咸丰法院审结一起违法销售假药的刑事案件,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赔偿公益损失三万五千二百元,并在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某履行了判决内容,并手写了一封道歉信。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在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期间,购进“美国肾黄金”、“海狗王”等共260盒“药品”在其店内销售。同时,陈某从一推销商手中进购百余粒“养生补肾蜜丸”并自行分装进行销售。2022年3月10日,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陈某店铺尚未销售、数量不等的上述物品,经检测,陈某销售的12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假药。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假药?

       刑法上所指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二、刑法如何处罚销售假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药品生产、销售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售药品,尤其是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刑罚利剑绝不容情。同时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有相关需求务必到正规医院和药店咨询医生,不要给身体健康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