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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婚约彩礼惹纠纷,庭前调解促返还

时间:2024-07-17 阅读:906

      土家族人订婚,俗叫“认亲”,又叫“放爆竹”。男方父母与媒人择吉日带上彩礼到女方家举行仪式,然后到女方的亲戚家里认亲送礼、放爆竹,亲戚也要“打发”男方。

当男女退婚时,“认亲钱”算不算彩礼?该不该退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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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冉某与罗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与了解,双方准备结婚,于2021年7月16日按照本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冉某向罗某支付订婚彩礼现金40000元,并按照罗某要求向罗某的18户亲属分别给付认亲钱 800元,合计14400元,罗某的18户亲属合计“打发”冉某5700元。

      2022年7月,罗某以冉某家不肯买房及双方不合适等理由提出分手。分手后,冉某多次要求罗某退还彩礼无果,2024年5月冉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坪坝营法庭收到诉状后组织双方诉前调解无果,罗某称冉某存在过错,坚决不予返还彩礼,法官遂排期开庭。法官经过前期调查了解到,冉某与罗某系同村,父母熟识,低头不见抬头见,为避免激化矛盾、维护邻里和谐,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罗某向法官陈述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部分彩礼用于共同开支,认亲钱不是罗某收取,不愿意退还。承办法官向罗某与冉某进行普法,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应扣除共同开支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经过法官耐心调解,罗某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后双方调解一致,确认罗某向冉某返还彩礼 18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罗某与冉某订婚后同居生活,产生了共同开销,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于因当地风俗习惯,应女方要求,男方向女方亲戚给付的“认亲钱”同样属于彩礼性质,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笔款项应予以返还。故在本院调解下,本案共同支出部分予以扣减后双方协商一致返还18000元,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人之常情。

      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非衡量感情的筹码。在坚持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中,在综合经济实力允许的基础上,在双方感情真诚的前提下,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