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手下留情,绿树青山亦有情

作者: 冉隆胜     时间:2018-01-15 阅读:602

手下留情,绿树青山亦有情

     天然氧吧,绿满荆南。当我们习以为常地呼吸着新鲜空气,感受着绿水青山时,“法治咸丰”在为“绿色咸丰”保驾护航。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我们绝不姑息。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咸丰县林业局对3起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乐山镇村民赵某某,在自己自留地烧秸杆,造成林地失火面积2亩。违反《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

     高乐山镇村民欧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山林采伐林木19棵,立木材积4.5905立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构成违法。

     坪坝营镇村民贺某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擅自将林地挖成公路,面积427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
    咸丰县林业局收到报案后,依法对上述三个村民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咸丰县林业局作出的三个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但存方寸土,留与子孙耕,愿种一片林,福祉荫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