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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登记 分手被判返彩礼

作者: 杨明高     时间:2012-11-05 阅读:474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恋纠纷,由被告补偿原告财产损失8000元。

       2012年5月1日,刘某与张某举行了婚礼,但是一直未领结婚证。婚后不到5个月,张某提出分手,独自回到娘家,刘某多次挽回均以失败告终。因此,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以及红包等共计二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发现这笔钱确实存在,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是超过举证期就是缺乏证据三性,无法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反而是被告的证据比较有说服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人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条件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张某补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

       我国民间的确存在结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的习俗,对这一习俗,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但并非所有的彩礼都需要返还。在本案中,刘某向张某给付彩礼后,刘某和张某虽举行了婚礼但并未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送的彩礼应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