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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法院联合四家单位共同发布县域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04 阅读:801

      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节约意识、生态意识,咸丰县法院联合咸丰县检察院、咸丰县林业局、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共同发布咸丰县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鲜活的案例推动引导企业、个人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树立生态环保意识,增强环境保护

曹某某、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5月24日,曹某某邀约陆某某前往马河官坝村6组忠建河段(属于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电鱼,次日零时许,二人携带电鱼工具前往官坝村6组忠建河段电鱼,非法捕捞白鲢10余条,并将其带回食用。
      案发后,经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侦查终结,咸丰县检察院以曹某某、陆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咸丰县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曹某某拘役三个月,没收电鱼工具。


典型意义

     

      2012年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2017年农业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将大鲵保护区列入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区域,2018年咸丰县人民政府发布在大鲵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禁止在保护区内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随着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越来越严格。国家公布了长江流域禁捕的通告,那些往年在河里捕鱼、捞鱼的行为已被禁止,广大居民切莫因一时嘴馋,下河捞鱼、捕鱼,在不经意间跨越生态保护红线,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朱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4日,朱某某在刘某的陪同下,在唐崖镇燕朝村2组小地名漆树凼的山林中采挖野生兰草3蔸,3月5日,在高乐山镇太平沟村2组马家沟山林中采挖野生兰草10蔸。经鉴定朱某某采挖兰草为国家2级保护植物。
      案发后,经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咸丰县检察院以朱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咸丰县法院提起公诉,咸丰县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兰为王者,芳馥清风里。兰花与“梅、竹、菊”并列合称“四君子”,在我国视为高洁、典雅的象征。随着“下山兰”“原生苗”等概念的兴起,兰草的价格不断走高,兰草因此成为获利的目标。2021年,野生兰科植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同时纳如该名录的还有野生天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路边的野花别乱采,一不小心要坐牢。”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家住咸丰县坪坝营镇坪坝营村三组的张某某为了在山林中发展养殖,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师傅在同组村民王某某、张某某的山林中修建道路,毁坏林地10.67亩。
      案发后,经咸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咸丰县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咸丰县法院提起公诉。咸丰县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农村,由于公民缺乏法律意识,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将林地毁林开荒用于种植烤烟等经济作物,占用耕地修筑渔塘等情况时有发生,须知这些在农民朋友们看似正常的用地行为,因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在不经意间便触犯了刑法,一旦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将追悔莫及。

李某、徐某、高某非法狩猎案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22日9时许,高某电话邀约李某上山打猎,李某随即邀约徐某,随后李某驾驶日产奇骏越野车到咸丰县高乐山镇太平沟与高某、徐某会合。之后高某驾驶越野车搭载其余的人前往曲江镇万家坝“黑林口”煤矿、魏家堡村附近寻找猎物,由李某负责寻找猎物并伺机使用气枪射击,高某负责驾车,徐某负责下车捡拾猎物,前后共猎捕斑鸠9只、野鸡2只、灰头麦鸡2只。经鉴定,猎捕的斑鸠、野鸡、灰头麦鸡均为“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损失3900元。
      案发后,经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咸丰县检察院以李某、徐某、高某犯非法狩猎罪向咸丰县法院提起公诉,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徐某拘役五个月,高某拘役五个月,并判李某、徐某、高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公益损失3900元。


典型意义

      2018年11月5日咸丰县人民政府发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咸丰县境内全域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徐某、高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损害了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切莫因一时“嘴馋”猎捕野生动物,触犯刑罚,因小失大。

咸丰某新材料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物案

简要案情

      2023 年 5 月 24 日、6 月 28 日,咸丰县环境监测站对咸丰某新材料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厂界及敏感点共 4 个点位进行了夜间、昼间噪声排放监测,并出具《湖北省咸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2023 年 6 月 8 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咸丰某新材料粉体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噪声予以立案调查(恩州环法立字(2023)XF5 号)。8 月 18 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XF4 号),《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XF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3 年 8 月 31 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XF3 号),处罚款人民币3 万元整;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恩州环责限字〔2023〕XF1 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期间降低产量 50%,减轻生产负荷 50%。


典型意义

      一是新《噪声法》的首次运用。本案件的办理填补了恩施州在噪声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空白,同时也是对新《噪声法》的一次生动实践,对于辖区内噪声环境问题带来了解决问题的曙光,对于噪声排污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二是重视群众投诉线索。本案中,咸丰县分局充分发挥“12369”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平台大数据作用,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噪声问题,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同时强化执法监测协同联动,通过开展噪声监测,用数据“说话”,严厉打击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的“安静权”。

咸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简要案情

      2023 年 3 月 20 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收到湖北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对黄金洞乡岩窝非法采石(矿)进行查处的函》(鄂星保函[2023]1 号),3月 21 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咸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咸丰县黄金洞乡兴隆坳村一组(小地名岩窝)建有 1 条矿石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
       2023年5月1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参照《湖北省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6月16日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矿石破碎生产线已拆除,自然保护区原状已进行恢复。


典型意义

    (一)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根据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与林业局建立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在本案中案件信息互通共享、部门之间联动协作,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 年修订版),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同时,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讲与教育,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消除了环境影响。


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毁坏林地案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至11月,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咸高速公路小模枢纽互通C匝道路基施及边坡施工过程中,其白杨沟弃土场临时占用林地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毁坏林地面积5726平方米(8.59亩)。
      经当事人陈述、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林地测量、比对报告等证据证实已构成毁坏林地。咸丰县林业局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咸林(高)罚决[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恢复毁坏林地5726平方米的植被,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57260元1倍的罚款,计伍万柒仟贰佰陆拾元(57260元)。


典型意义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该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公众对林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也警示了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和相关环保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简要案情


       陈某于2023年1月至6月间,为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利咸高速公路六标段项目工程运送材料和出渣土,在唐崖镇大石沟村和彭家村占林地开挖3条运输便道,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擅自改变用途林地3274.5平方米,均为乔木林,其中占用人工公用林地1734.7平方米,一般天然商品林林地1539.8平方米。恢复擅自改变用途林地3274.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8625元。
      经当事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林地测量图说明、证人的见证、指认照片、补偿表及测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咸丰县林业局于2023年9月5日作出咸林(唐)罚决[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陈某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以陈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8625元2倍的罚款,计玖万柒仟贰佰伍拾元整(97260元)。


典型意义

      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林地关于林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后果。。首先林地的生态功能被破坏,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其次,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土地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最后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影响了可持续发展。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行为,它揭示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张某、张某、易某某非法捕捞案

简要案情

       张某、张某、易某某于2021年5月8日9时左右驱车前往咸丰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展马河流域,携带钓鱼竿、塑料桶、饵料、鞭炮等工具,采用鱼竿钓和鞭炮炸的方法进行捕捞,查获捕捞工具若干及渔获物93条。
       张某、张某、易某某使用炸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关责令张某、张某、易某某立即改正使用炸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3500元的罚款,由张某、张某、易某三人共同承担,其中张某承担人民币4500元,张某承担人民币4500元,易某某承担人民币4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炸鱼等非法捕捞方式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还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生态平衡破坏等严重后果。张某、张某、易某某非法捕捞一案,充分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三人无视渔业法律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咸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三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警示社会大众,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非法捕捞案

简要案情

       杨某某和郑某某于2022年4月20日到清坪镇小河村后河“连二塘”附近的山上去挖药材,看到后河里面有很多“钢鳅”(红尾副鳅),杨某某提出想捞点鱼吃。2022年4月21日上午,杨某某电话邀约杨某某一起去清坪镇小河村后河毒鱼,并安排郑某某去咸丰县小村乡集镇购买30瓶农药“甲氰菊酯”,捞取渔获物10千克“钢鳅”(红尾副鳅)、1千克“膀膀”(10只棘胸蛙)。
       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3名当事人主动购买价值13.64万元的鱼苗进行投放,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立即改正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钢鳅”(红尾副鳅,经油炸处理过)2.65千克;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由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三人共同承担,其中杨某某承担人民币5000元,杨某某承担人民币5000元,郑某某承担人民币5000元,没收渔具舀蔸4个。


典型意义

      杨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非法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严重违反了渔业法律法规,更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漠视。这一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处理,让人们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和行为习惯,有助于提升公众的环保的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它也提醒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共同维护绿色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