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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矿石,不是你想采就能采

作者: 吕肸旻     时间:2019-12-10 阅读:647

      2016年4月,覃某以建房之名,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7000立方米(松方量),用于村级公路建设、周边公路改造等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咸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1日对覃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覃某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未使用的灰岩矿及非法开采的违法所得90279.65元,并处违法所得45%的罚款40625.8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咸丰县国土资源局对覃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多年来,矿业开发秩序混乱,非法采矿屡禁不止,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一直是重点打击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即覃某若再开采价值一万元的灰岩矿,便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而且容易导致部分山体植被破坏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进一步加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