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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提前下班遇车祸 能算工伤吗?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7-06 阅读:403

       年轻的丁某是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代课教师,2017年5月16日,原告在上完最后一节课,16:30与学生一起集合放学后,搭乘同事钟某的摩托车回居住在咸丰县城的姐姐家中,途中因驾驶人钟某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7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被告受理后,认为丁某姐姐家不属于丁某的“经常居住地”以及丁某提前下班离校,因此以原告的情形不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8年3月13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决定书。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丁某自2015年9月份到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校任教后,周末或在工作日中途下班后,一般都会回咸丰县城姐姐家中换洗衣服,并长期居住在姐姐家中,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应视为“经常居住地”。

       根据咸丰县坪坝营镇杨洞中小学的职工出勤考核细则,虽然明确规定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但事故发生前该校并未严格执行17时30下班这一制度,在其日常管理中,低年级教职工在完成当天的教学任务就离校已经成为习惯,事故当天原告丁某与学生一起集合放学后,于16时30分离校,应属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由此认定丁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