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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一眼惹出祸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9-29 阅读:568

2017年1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颜某经过大坝某KTV时,看见一群人聚集在此,便多看了一眼,颜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就看了人家一眼,竟然给自己招来血光之灾。


    “看什么看!”当时被告人袁辉吼了一句,双方便你一言我一语地争执起来,随后发生拉扯并打斗。被告人曾延洲、曹茏、孟利军、文辉、蒋飞、周炳均、张凯等人紧随其后,见状便上前帮忙,对颜某进行殴打。袁辉跑到附近摊位寻找刀具,在孟利军的指示下,李胜印(另案处理)与周炳均一同去车上拿钢管。此时颜某拦上一辆出租车,坐上副驾驶室正欲离开,曾延洲、周炳均、李胜印等人手持钢管追上来,将车门强行拉开后对颜某进行殴打。袁辉持菜刀赶到后向颜某后脑勺砍了一刀,致其头部受伤流血。在此过程中,颜某的朋友冉某赶来,准备拨打电话报警,张凯见状抢过冉某的手机摔在地上,不准其报警,双方又发生拉扯打斗,其他7被告人准备过来殴打冉某,冉某见状便拾起手机跑开。

       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咸丰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030元。

       八名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颜某的经济损失及冉崇安的手机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同时还赔偿了出租车司机的车辆损失,当事人对其表示谅解。


       咸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袁辉、曾延洲、曹茏、孟利军、文辉、蒋飞、周炳均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凯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量刑情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袁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曾延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曹茏、孟利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文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蒋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周炳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张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