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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将至,这些案例请查收!

时间:2023-04-28 阅读:262

       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示威游行日”,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咸丰法院为大家准备了“法律攻略”,祝大家节日快乐!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义务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甲公司中标取得位于咸丰县活龙坪某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同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电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承建项目的室内所有水电预埋及安装分包给乙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安排华某安装水电,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黄某于2020年11月在咸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给华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双方因工资问题协商未果,华某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华某的劳动报酬具体应由谁支付。

法院裁判要旨

       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甲公司将承建项目中的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安排夏某从事安装工作,夏某的工资应由甲公司先行支付,甲公司支付后可依法追偿。据此,本院判决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华某工资23000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工程建设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治理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其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具有监督责任。乙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甲公司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即使甲公司已经向其分包单位支付乙公司完毕工程款,乙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公司应先行清偿,其清偿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旅行社私自改变旅游行程,旅游者可要求退还旅行费

基本案情

       以原告文某某为代表的25位旅行者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该旅行社收取游客旅游费后,组织原告文某某等人到达重庆,以无机票为由一再改变旅游行程,文某某等人不满其行为,决定返回咸丰,并向旅行社请求退费。双方经多次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返还文某某等人的旅行费39600元,……2019年1月 10日来公司退钱”。履行义务期间届满,某旅行社未向原告等人支付相关费用,文某某等人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某旅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文某某等人每人旅游费1980元,共计人民币39600元。

典型意义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随着各地旅游业的大力发展,为方便出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行社报团旅行。旅行社在为消费者提供旅行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旅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旅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一再更改旅行行程,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还旅行费,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费。该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安全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