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置之不理?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
作者: 龙芳 时间:2020-08-14 阅读:1905
不具备从事旅游业务的资质,却开团组织出国旅游,在收到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明知违法仍然带团旅游,恩施某商贸有限公司如此“任性”,最后面临是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
恩施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产品销售、国内旅游及咨询服务的公司,其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故不能从事旅游业务。2018年10月,该公司对外宣传赴泰国旅游活动,25人报名参团,收取游客旅游费共计50500元。12月,该商贸有限公司组织25名游客出游,到达重庆后,因公司一再改变行程,双方发生争议,25名游客返回咸丰。
2019年1月,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投诉(简称:县文旅局)接到游客投诉,对恩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擅自组织人员外出旅游,于2019年5月22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组织人员外出旅游的违法行为并于当日送达。次日,该公司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继续组织29名游客参加了青海6日游,每人收取旅游费用2980元,此行旅程当事人非法获利10000多元。
2019年 8月21日,县文旅局向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次日,县文旅局向被恩施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直接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姚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9日,县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姚某某仍未履行义务。
县文旅局向咸丰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1万元的违法所得, 5万元的罚款和5万元的加处罚款,共计11万元。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恩施某商贸有限公司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缴纳10000元的违法所得,50000元的罚款和50000元的加处罚款,共计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