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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一老板 宁可被拘留也不还钱

作者: 龙芳     时间:2019-05-13 阅读:471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学、易某(胡某学之妻)、咸丰县某钢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咸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胡某学、易某、咸丰县某钢建材有限公司限期偿还陈某借款本息共计541000元。胡某学逾期拒不履行,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咸丰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胡某学提交的财产报告显示,其名下有商铺、货车、轿车、厂房等财产,具备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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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19日,胡某学支付了2万元义务款,之后再未履行义务。。3月5日,胡某学被传唤至法院,胡某学请求法官再宽限几天,自己一定想办法尽快还钱。法院根据陈某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及公司打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一个多月过去,胡某学仍然未履行,4月5日,胡某学第二次被传唤至法院,双方经过协商,胡某学承诺在4月25日前履行5万元债务。约定的还款期又一次过了,胡某学又一次爽约。5月8日,胡某学第三次被传唤至法院,表示仍无法履行义务。咸丰法院以胡某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拘留十五日。

 

拘留后就可以不还钱了吗?当然不是!拘留期满后,如果胡某学继续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会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拍卖,并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