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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一案例入选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8-06-19 阅读:550

日前,省法院公布了2018年度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院一案例入选。


 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涛邀约被告人王某煜、周某树、蒋某用电击的方式去捕鱼,被告人王某煜、周某树、蒋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周某涛便驾驶鄂Q98T06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载王某煜、周某树、蒋某以及周某树携带的自制电鱼设备欲前往马河电鱼,途中,四被告人商议后决定到咸丰县忠堡镇庙梁子村展马河上游河道电鱼。

  当车行至展马河上游道路时,四被告人见河道两旁均安装有防护网,便将车停在展马河上游河道一水泥桥头处,被告人蒋某因看见路边的“核心区”标志牌,便找借口待在车上,被告人周某树背负自制电鱼设备、周某涛持手电和网兜、王某煜持手电和口袋从此处下河电鱼。随后,三被告人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8号界牌至12号界牌之间的河道内电鱼约一小时,捕获“娃娃鱼”(大鲵)2尾及其它野生鱼若干。电鱼结束后,四被告人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咸丰县公安局忠堡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称量,四被告人捕获的2尾“娃娃鱼”,其中1尾长45厘米、重0.7公斤(已死亡),另1尾长38厘米、重0.4公斤;其它野生鱼类重1.75公斤(已死亡)。后经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四被告人捕获的2尾“娃娃鱼”为大鲵,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月24日,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咸丰忠建河大鲵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展马河电鱼现场区段大鲵及其生态资源损害和修复费用作出鉴定意见,认为修复该区段生态资源,需放流子二代大鲵苗142尾,价值14200元;放流饵料鱼苗种6.3万尾,价值3780元;需子二代大鲵苗检验检疫费用5000元;大鲵苗和饵料鱼苗种放流交通运输费500元;共计人民币23480元。


裁判结果

  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明知大鲵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2尾,并致1尾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四被告人在国家级大鲵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应当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3480元并在咸丰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合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周某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煜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蒋某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连带赔偿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3480元,用于放流大鲵苗和饵料鱼苗种。

  六、责令被告人周某涛、周某树、王某煜、蒋某在咸丰县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七、扣押在案的大鲵2尾、野生鱼1.75公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八、作案工具自制电鱼设备一套、网兜一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省咸丰县第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确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扩大以案说法的宣传教育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行政主管部门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新闻媒体单位多次协调、沟通,通过邀请新闻媒体、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被告人当庭宣读道歉信,当庭宣判,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协助执行等方式,本案得到成功审结、执结。

  本案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案件发生效力后,咸丰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协助本案执行,咸丰县水利水产局协助提供子二代大鲵苗148尾、饵料鱼苗种约10万尾,于2018年4月4日在湖北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进行了放流。咸丰县电视台、咸丰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执行过程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