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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学生宿舍玩游戏致其同学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4-05-29 阅读:1133

      校园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果孩子在校期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小朱(13岁)与小赵(14岁)系同班同学,平日关系融洽,午休时间,双方约着一起在寝室玩踢背游戏,游戏过程中,小朱双膝跪地导致其右胫骨中下段骨折住院,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朱的父母便以小朱的名义将小赵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经过法院调查,学校在日常的办学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义务,且在宿舍楼层管理办公室张贴了学生安全行为准则,宿舍管理员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管理排查及教育活动。

      事发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属,并配合双方家属将患者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由此可见校方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教育之责,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李某放弃了请求学校承担责任的主张。侵权行为发生时,小朱与小赵均已经年满8周岁,双方对踢背游戏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小朱在游戏过程中积极配合小赵,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风险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调解由小赵父母向小朱支付相关赔偿款共计11000元,小赵父母当场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寄语:

     教书育人虽属学校职责,但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主体”,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是否担责、如何担责,关键要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若校方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及教育之责,依法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需要家长和学校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