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注明“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是劳务预支款还是借款?
时间:2026-08-06 阅读:65
建筑工地领域经济往来中,资金用途复杂、款项名目繁多,款项性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部分当事人将借款用于工地开支、工人工资发放,便主张款项属于劳务预支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试图免除还款责任。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坪坝营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欠条备注资金用途不能单独作为改变借贷性质的依据,被告无劳务结算佐证的,其预支款抗辩依法不予采信。
胡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胡某介绍李某承接某工地砖墙砌筑项目,公司向胡某支付应酬费,由李某自行垫资完成工程项目。2023年施工期间,李某因资金周转紧张,遂向胡某借款13000元。借款支付后,李某向胡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款原因注明“本人李某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并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利息。
还款期限到期后,经胡某多次催收,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胡某还拖欠其劳务工资,案涉13000元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劳务预支款项,应当在欠付的劳务工资总金额中予以抵扣,无需另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胡某借款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逾期还款责任,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民间借贷债权凭证的法律特征,结合完整转账交付凭证,本院对双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欠条中欠款原因一栏载明“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仅能证明借款人取得款项后的资金实际用途,无法推定双方存在劳务预支的合意。李某将借款用于工地开支,属于借款后的自主使用行为,不影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李某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劳务预支款,应当就该事实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交任何结算单据证明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务纠纷,仅有口头抗辩,不足以否定双方明确的借贷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限期偿还胡某13000元本金并按欠条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民间借贷与劳务预支款的核心区别,在于资金交付时双方达成的真实合意,而非资金到手后的实际流向。欠条是借贷合意的书面固化,备注的借款用途仅能解释“为什么借”,不能改变“借了什么”的法律性质。借款人若主张款项系劳务预支或工程抵扣,应有结算单、对账记录、书面协议等实质证据予以佐证,口头抗辩不足以否定书面欠条的证明力。广大工程从业者应规范经济往来,清晰区分借款与工程款,做到笔笔有据、账目分明,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