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普法讲堂

天降木板砸中行人谁担责

时间:2013-07-17 阅读:1056

       “我在街上走得好好的,哪知道一块木板落下来砸得我满头是血。”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李梅一怒之下将当时正在二楼修缮阳台的杨家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杨家兄妹赔偿其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2012年9月24日下午,李梅到附近的镇上赶集,走在街上,突觉头上一痛,一阵头昏眼花,险些摔倒,用手一摸,发现两手满满的都是血。四处打量,发现正是脚边的一块木板砸中了自己,抬头一看,见头顶二楼有人正在阳台上敲敲砸砸,顿时怒火中烧上楼理论。正在自家二楼修缮阳台的杨家兄妹不承认是自己的原因导致李梅受伤,但见李梅血流不止,还是把她送到了镇卫生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李梅头皮裂伤,颅脑外伤、外伤性头痛、脑外伤后综合征,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

       伤愈后,李梅多次找杨家兄妹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梅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李梅诉称杨家兄妹在修缮阳台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施工中木板掉落导致自己受伤,现自己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还留下了脑外伤后综合征,要求两人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杨家兄妹坚称不是自家的木板砸到了李梅,但不能证明自己在修缮阳台时做好了安全保护措施。经法庭调查,砸伤李梅的木板与杨家兄妹修缮阳台所用木板一致,且时间、地点相吻合。在事实基本确认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杨家兄妹赔偿李梅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1.3万元,杨家兄妹当庭支付了赔偿费用。

       ■以案释法

       高空坠物适用举证倒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法条明确了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系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起诉时原告只需要证明自身受到损害的事实及管理人与该物件具有支配关系。由被告举示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若被告举示不出,就推定其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