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法院联合采用多种送达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

作者: 汪诗门     时间:2017-11-28 阅读:851

“送达难”是困扰基层办案法官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造成办案周期过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在法院收案量“井喷式”增长的今天,“送达难”的存在无疑给办案法官增添了更大的办案压力。最高院于2017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微信号码等电子送达地址。该规定更一步拓宽了送达方式。如今,法院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送达。

案例1:张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购买卫浴用品,当张某向该公司汇款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向张某发货并失联,张某无法联系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已付货款。在法院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应诉时,发现其已搬离住所。主审法官亲自去往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发现该店铺已关门停业。法院按规定在其店铺外张贴了应诉材料,并通过电话、短信、微多种方式向其送达开庭应诉信息,何某给予了回应,因何某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向其发送的应诉的诉讼文书表示质疑,在法官通过微信耐心向其解释和交涉后,其认可了诉讼文书的效力并接受了法官的方案,在开庭前主动向张某返还货款,该案最终以张某自愿撤回起诉处理。

    案例2:蒲某为某餐饮店股东,因经营餐饮店资金周转不利,向任某借款40万,到期后,经任某多次催告均未偿还,任某诉至法院请求蒲谋偿还借款。在法院通知蒲某应诉时,蒲某已去往外地、电话不接、短信未回,主审法官依据最高院的送达规定找到其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经常使用的地址,依法进行了送达。同时通过短信向其送达了开庭应诉信息,开庭当天蒲谋虽未到庭,但其委托了两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通过多种送达方式,蒲谋的诉权得以行使,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能够顺利开展。

    案例3:张某以购车差钱为由向向某借款15000元,借款后,张某离开了工作处所,向某多次通过短信催要钱款均无果。本院接收到该案后,与张某取得联系,按照其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庭前应诉材料,张某未签收也未到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宣判。后法院又依据其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裁判文书,后查询的物流信息显示邮件妥投并由本人签收,该案后续也未上诉。由此可看出法院向其邮寄送达裁判文书收到了预期效果,张某虽未参与诉讼,但知晓并认可该案的审理结果。

上述三个案件共同点: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进行庭前材料的送达,新型的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相结合,对解决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送达难问题来说是一种新的工作思路。不仅能够解决当事人恶意逃避诉讼的问题,还能通过多种快捷方便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信息,更好地落实便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Ps: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电子送达限于程序性诉讼文书。
2.保存好诉讼文书已经发出及到达对方系统的相关证据,以备当事人提出异议时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