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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作者: 冉隆胜     时间:2014-08-12 阅读:1490

             创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

                     

                 行政审判庭庭长 冉隆胜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在座的各位都是行政执法的行家里手,叫我在讲坛上与各位探讨行政执法这块确实让我诚惶诚恐,今天与各位交流的题目是创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不对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构建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切实化解行政诉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案件多发的态势,不少社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和谐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和复议机构的沟通联系,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信息和情况,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共识,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共同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共同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2012年,在县法院领导带队下,我们先后走访了20家行政执法单位下面,根据我们的走访情况以及我在行政审判庭的工作体会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是中国三大法律版块之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占据全部法律的百分之七十。(简要介绍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

我下面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执行这三个方面与各位共同探讨。

   

   一、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职权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性,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以其意思表示做出的,意欲使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3、单方性,即只需行政主体一方以其意思表示作出即可,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合意。

4、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并不可以反复适用。(该特点是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之一,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并可以反复适用,如行政立法: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不针对特定对象,任何主体都可能成为其调整对象,并可以在效力范围和时间内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律上能称其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作出该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2)向行政相对人作出了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3)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到相对人。当然,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该条对行政处罚的成立要件作出了特殊规定。

2、生效:生效以成立为前提,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产生(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无效。条件: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可拒绝履行,造成损害可获得国家赔偿。

2、撤销。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溯及自始无效。需按法定程序撤销,造成损害的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3、废止。条件: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因信赖保护可获得国家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在此我重点分析一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种类型。

(一)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第三,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如果当事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必须依照程序严格告知,否则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从逻辑学上分析,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行政审批是母概念,行政许可是子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但行政审批不一定都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的区别及举例:

1、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2、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注意:(1)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

(2)行政许可是从无到有,行政确认是从有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4、行政登记:行政机关发放证或其他证明文书有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如:收养登记、婚姻登记、税务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行政登记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严格审查,涉及婚姻收养的这类人的身份确认的必须本人到场,其他的必须有书面的委托书才能办理。如安某某起诉咸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纠纷,安某某因为其对象未到结婚年龄,拿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其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后其同居对象离家出走,安某某向法院提取离婚诉讼,法院通知刘某某后,刘某某特别生气,因为她不知道自己在遥远的从来没有去过的咸丰居然有个结婚证,拒绝出庭。安某某只好提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婚姻登记。法院受理后,通过联系刘某某所在的居委会和民政局,证实刘某某本人未到咸丰办理婚姻登记,结婚证上的照片不是刘某某本人,依法办理相关离婚手续。

(二)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一般程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听证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学理中对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以“制止、预防、保障”为目的的,对人身、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单向性、非惩罚性的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如限制人身自由的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离等;对财产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冻结等。需要说明一点,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法院的传票等并不具备强制性,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传唤证仅仅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普通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对于传唤证传唤,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为公安、海关、税务、国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强制方式分为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和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来设定,因为其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直接的影响,是权利制约的体现。另外,法律也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由法律保留(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可以设定法律未制定的,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可设定上位法未规定的,针对本地区地方性事务的查封、扣押类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未能证明行政相对人确实存在非法营运的情况下,对其采取拦截、追赶、堵截等行动的,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执法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如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如果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制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时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时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行政诉讼的职能及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至2013年,我院总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2件,其中不服公安消防人民1件,不服工商行政处罚2件,不服劳动局仲裁决定2件,不服政府土地确权4件,不服公安行政处罚1件,不服林业局林业许可1件,不服工商局行政许可1件。

在已结的案件中,行政执法单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事实部分过于简单,如有一件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上对事实部分没有叙述,径行作出对行政相关人违法行为的诉讼。如某执法单位对一矿山的处罚文书,通篇不足100字,直接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笔录中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执法人员姓名是否需要回避等。哪怕是套话,也必须写入笔录,否则可以认定为程序不公正,程序不公正就是最大的不公正。

3、权属争议对交叉的权属未做理会。如2012年黄某某起诉高乐山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理决定,该案高乐山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确权给第三人,但忽视了原告通过经管局取得了该宗土地的部分承包经营权。因此其行政处理决定明显有瑕疵。

4对证据及证据没有说理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认为事实就是能够用证据所证明的反应案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对于证据只罗列证据的名称,没有具体说明每份证据所能够证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明目的。

5、处罚文书本局认为或者本机关认为这段基本没有说理部分。事实上,一份优秀的文书,说理部分才是画龙点睛的地方,美国的一份判决书,法官的评论特别理性,富有情感,其他国家的判决书也纷纷效仿,我认为,今后行政执法文书也应该加入执法人员对案件处理的理性判断。

6、适用法律画蛇添足,导致行政裁判文书存在瑕疵,如蒲某某诉咸丰县工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被告在适用法律完毕后,引用《国务院关于打非治危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该通知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即需要引用,应将该文件置于叙事说明中。如何规范法律适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物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很少引用上位法,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必须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进行判断,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时性规定没有被明文废止的,如果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予适用,不相抵触,可以适用。(2)、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7、有些执法部门虽然有执法主体,也有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但出于各种原因,执法活动一直没有开展。比如执法人员少,执法功能被另外一个强势执法主体替代。这就可能照成另外一个执法主体越权执法,害了两个单位。(举环保局和气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住建局)。

8、行政机关没有公平合理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依照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未考虑此情节即作出处罚决定,该决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变更。如肖某某因为土地纠纷将杨某某的杨树苗拔掉两颗,价值不足10元,公安机关在调解不成情况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决定,事实上肖某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到的处罚相比,处罚明显过重。行政处罚显示公正,应该予以变更。另外一种情形,对于相同的违法事实,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同样在观音桥菜市场卖卤菜的个体户,经检测,大肠杆菌超标,有的处罚2000元,有的处罚200元,自由裁量权用的太随意。

9、行政处罚作出后任意变更。如某公安机关对某司机虚假举报交警酒后执法,处罚时,司机态度特别端正,罚款200元,处罚后,司机到处信访,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指示,撤销已经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辩权是,无论是行政复议程序还是行政处罚程序,均不得加重对其处罚。有些行政机关,对同一事情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罚文书(某执法单位对行政相对人)。

   、简要介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从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作为依据,因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经行审查:

   1、审查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权范围,即属于“超越职权”。具体有以下几类:(1)超越部门管辖权;(2)超越层级管辖权,这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对某项行政管理事务管理职责上分工和权限的划分;(3)超越地域管辖职权的问题,地域管辖是确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地域范围;(4)超越法定事务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事务的职权内行使职权。因此,行政机关为证明自己没有超越职权,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是:(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职权方面是法律规范;(2)有关可以委托该项行政管理权的法律规范;(3)委托书;(4)有关接受委托组织的基本情况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委托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应认定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行政程序主要有四个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当事人相对参与原则、程序公正原则、交叉性原则。人民法院主要审查一下几点:(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方式;(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即行政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3、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

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原责或规则,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决。行政案件的事实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不同于民事案件)。审查证据主要注意事项:

1应将每一证据与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每一部分事实进行对比分析。

2)判断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3)关于品格证据和过去行为证据的关联性问题。

  (4)违法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效力问题。

  (5)私自录制的试听资料的效力问题。

按照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的标准,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共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审查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法律是否规范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法律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1)被诉法律文书引用的发条不全;(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仅写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没有写明具体条款,同时在法律上举不出证据证明其所适用的具体法条;(3)引用的法条有书款或数项,每款或每项都是有关定性或具体处理的规定,来引用具体的款或者项,应认定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定性或处理的款、项。

5、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在法院审理中是很不好认定的,必须要有证据。一般从1是否显失公正、2、是否违法公平原则、3是否照成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损失来权衡判断。

6、审查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有3个特点1、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2、表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不正确作为责任。3有行政相对人申请引起。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时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的权利义务。如罗某某起诉咸丰县林业局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仅向被告邮寄一份申请,一份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2011年林业局告知权利义务不明确具体,直接给当事人邮寄一封不予办理决定罗某某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林业局重新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2012年,林业局完善相关程序后,按照《湖北省木材生产经营加工条例》中许可的条件,依法决定不予办理。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告向法庭说明其职权范围,并提供有关该机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规。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告向法庭说明其职权范围,并提供有关该机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规范。这个案件让我想起利川市一个村主任的话:你们搞普法,搞哒一次又一次,现在好哒,老百姓拿起本本和我们作对,但我认为,普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我们执法人员来说是一个促进,更是一个鞭策。要求也越来越高。

根据近年来行政审判案件分析,结合相关案例,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人民法院得出的一些司法经验:

1、行政程序瑕疵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如超期限办案。

2、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

3、具有行政强制力而且主体、内容具体的会议纪要可以起诉。

4、未核实事情材料最伪即作出行政行为无效。

5、依据与上位法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转让土地违法但无需担责,最常见的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相互冲突。

6、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解释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分析。

   四、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申请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或者其义务继受人;

(四)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申请复议),并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五)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六)被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应递交材料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且无法提供前款第3项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立案的期限。

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欠缺,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三日内予以补正;行政机关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执行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执行事项和理由;

3.申请执行的标的;

4.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和线索;

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经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审查程序和期限

(一)人民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查。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举行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3.限期腾出土地的;

4.强制退出土地的;

5.强制拆迁房屋的;

6.拆除违章建筑的;

7.执行后果不能补救的;

8.被申请执行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

9.以书面审查方式难以查清有关事实的;

10.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情形。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在审查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三)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副本和受案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2.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诉讼程序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

(3)申请人宣读申请执行书和行政法律文书;

(4)被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5)行政机关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出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由被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意见和主张;

(6)听证主持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可以就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7)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三)裁定及期限

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执行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当执行的,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具体执行的事项、执行标的和自动履行的期限。裁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2.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定。因听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当事人在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的规定执行。

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形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备案。

2.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异议,如在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了听证程序的,不再进行听证。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的,是否需要听证,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听证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听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构建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

   构建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切实化解行政诉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案件多发的态势,不少社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和谐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这些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政府相关部门和复议机构的沟通联系,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信息和情况,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共识,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共同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共同提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