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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那些事儿

作者: 汪诗门     时间:2017-11-30 阅读:310

      如果有一天你的朋友遇到困难,向你求助借钱。你肯定既想帮助朋友又不想让自己吃亏吧,那么该怎么做才“两全其美”呢?本文以本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提示大家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应注意的事项。
      蒲某经营着一家餐饮店,因为店铺经营遇到问题,向任某借钱。2017年6月15日,蒲某写了一张借条给任某,作为向任某借钱的证据,借条内容为:“本人今借到任某人民币400000(肆拾万元)整,用于公司周转,每月按时付息,到期还本,以此为据。借款人:蒲某。”注意看,在借条上虽写了按时付息的字眼,但是并没有写明计算利息的具体数额。任某当天将40万元转到蒲某的账户上。之后,蒲某分两次向任某偿还了24000元。后经任某多次催告,蒲某都没有偿还借款。情急之下,任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某要求追回本金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先来搜索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任某和蒲某的借贷关系中,借条中没有约定具体利息,任某虽主张两人口头约定月息20‰,但空口无凭,拿不出证据。他俩之间的情况就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因此任某要求蒲某支付借款利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蒲某向任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作为正规金融有益而重要的补充,它能够方便我们的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相处,形成互帮互助的和谐氛围。那在借钱给别人时,能否要对方支付利息呢?小编认为,借钱给人不要求利息是情分,要求支付利息是本分。若要支付利息,那么就要在借钱行为发生时通过书面形式对利息作出具体约定,这样才“两全其美”,在对簿公堂时也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