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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也可被执行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9-28 阅读:29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近日,我院就成功执结了两起类似案件。

      彭某申请执行向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6万元。执行中,经查,向某无履行能力,但第三人咸丰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向某1.6万元工资未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我院向咸丰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将应支付给向某的工资打入法院涉案资金账户。

        李某申请执行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3万元,经查吕某系外地人,下落不明。法官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吕某没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再次向第三人咸丰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吕某到期债权2.57万元打入法院涉案资金账户

        咸丰县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这两笔欠款的事实,但表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拿不出钱来还账。执行法官耐心释法的同时也告知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最终该公司将以上两案法院依法提取的资金打入涉案账户,两案顺利执结。

执行到期债权是执行中常见的措施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