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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虚假陈述 咸丰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作者: 钱 潜 田 甜     时间:2022-02-14 阅读:1114

      近日,咸丰法院对两起案件中虚假陈述当事人姚某作出处罚决定,对其不诚信的行为罚款3000元。

      与陈某和高某两起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姚某声称对陈某和高某造成伤害的猫是其本人所属,但在法官多次询问过程中,心存侥幸心理和逃避责任心态的姚某的说法便开始“反复无常”,对案件中抓伤陈某和高某的猫所属等关键事实的陈述更是前后不一,法官责令其说明缘由,姚某也并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

       法官在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资料中姚某的陈述和姚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及相互矛盾的陈述进行审查,认定姚某属于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违反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理念背道而驰,依法应予严惩。咸丰法院依法对姚某罚款3000元。



法官说法

Law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法定义务,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法庭陈述或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按照事实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