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冒领保障金,应予退还
作者: 王君娥 时间:2018-10-30 阅读:771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非诉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介绍:
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自2009年7月开始领取其家庭成员四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009年7月19日,王某某的女儿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于2010年1月19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王某某的女儿被刑事拘留和判刑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咸丰县高乐山镇城西社区委员会,仍然领取女儿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至2017年7月,共计28340元。
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王某某的女儿自服刑之日起即不属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王某某隐瞒该情况继续冒领女儿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于法无据,法院裁定王某某向咸丰县民政局退还所领取的女儿最低生活保障金2834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本案中王某某在女儿不符合领取城市低保的条件下,没有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而是继续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理应退还相关部门。“勤能补拙是良训,一份辛苦一分才”,仅仅依靠国家的补助只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真正能够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的是脚踏实地的辛勤劳作,“一份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这样才能安心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