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咸丰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深化区域协作,共同守护长江 鄂渝三地签署《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框架协议》

时间:2022-03-07 阅读:2225

        2月28日,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会议,研讨鄂西渝东区域生态环保司法问题,共同签署《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框架协议》,联合发布鄂西渝东环境资源审判十个典型案例。恩施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佘华,民一庭庭长向蕾出席签署仪式并参与座谈。

微信图片_20220301171420.jpg

      三家法院形成共识,将积极探索在长江干流洄水湾、生态岛、支流等长江水生动物栖息地联合打造长江水生动物司法保护基地;探索在大巴山、神农架等鄂西渝东毗邻地联合打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探索在三峡库区沿岸消落带、石漠化区域等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受损严重的环境敏感区联合打造生态修复基地;共同探索对三峡库区沿线巴楚文化、人文历史遗迹的司法保护。共同打造石漠化与消落带同治,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人文遗迹共护的“两治理+三保护”司法格局,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实施。

微信图片_20220301173547.jpg


      按照框架协议约定,三家中院及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将通过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建设机制、跨区域环境资源审执事务协作机制、跨区域环境资源多元共治机制、跨区域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共建机制、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机制、跨区域司法联合宣传机制等六项合作机制,深化鄂西渝东环境司法协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不断推进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协同化一体化,联合构建起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


延伸阅读


95eef01f3a292df561538dcebe315c6035a8735c.jpg

      清江,长江一级支流,全长423公里,古称夷水,因“水色清明十丈,人见其清澄”,故名清江。其发源于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齐岳山,流经利川、恩施、宣恩、建始、巴东、长阳、宜都等七个县市,在宜都陆城汇入长江。流域山明水秀,号称八百里清江画廊。


恩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18年6月,杨某在恩施州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采用电鱼方法捕捞野生鱼567尾,净重33.6斤,上岸时被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咸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共计18986.4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0年7月8日,唐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在长江干流巴东段三峡库区东壤溪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长江河虾0.355KG,被巴东县公安局东壤口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咸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地笼网2副,予以没收。


维护河道行洪安全公益诉讼

      2001年,恩施州恩施市朱砂溪村村民唐某1、唐某2、唐某3在当地乡政府倡导和协助下,在朱砂溪河道边修建了黄牛养殖场,并于2002年投入运营。

      2020年9月,恩施市检察院向恩施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案涉河道范围内违规修建养殖场履行监管职责。2020年11月,经现勘实测,案涉养殖场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河道面积134.32平方米。2021年7月27日,三峡大学水利专家作出咨询意见,认为案涉养殖场部分侵占河道。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责令被告恩施市水利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案涉建筑物委托鉴定评估,并采取相应相称的后续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