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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搬运工”怎么犯了盗窃罪

作者: 龙芳     时间:2019-09-06 阅读:678

     2018年7月初,陆某、彭某(已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曹某某,要雇请他帮忙搬运货物,开出的工钱远高于市价,曹某某暗自高兴,爽快地答应了。

     7月6日凌晨,曹某某接到陆某的电话,让他马上到咸丰县高乐山镇某项目工程工地上搬运钢管。大半夜去搬运,曹某某心存疑虑,但也来不及多想。到达目的地,曹某某按照陆某、彭某的要求将钢管搬运上车。陆某又安排他将工地上的竹跳板堆放在搬走的钢管处进行遮挡,此时,曹某某便知道了他们的猫腻——盗窃的工地上的钢管。

      次日凌晨,曹某某又接到了陆某、彭某的电话,让他到原地点搬运。明知道陆某、彭某是偷盗的钢管,但是为了赚取高额的“搬运费”,曹某某又“赴约”了。

      过了几天,眼看着大家也都相安无事,盗贼们便更加猖狂。从7月11日到18日,他们又陆续作案6次,曹某某仍然充当“搬运工”,在工地上运走了62.999吨钢管,屡试不爽。曹某某一共获得“工钱”人民币4400元。

      7 月19日,一行人在作案过程中,被该项目工程经理部工作人员发现而东窗事发。

      曹某某心想:我只是个搬运工而已,他们偷盗跟我无关。然而......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陆某、彭某等人实施盗窃作案后,并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予以拒绝,仍为其提供搬运钢管上车帮助,其主观上与陆某、彭某等人形成了意思联络,应当认定为盗窃共犯,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