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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经法官释明,当事人道歉并撤回申请!

作者: 田雨露     时间:2022-11-02 阅读:3056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咸丰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该案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湖北省咸丰县。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咸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承办法官作出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收到裁定后邮寄上诉状,其上诉状中未写明任何事实及理由,也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咸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恶意拖延诉讼故意明显,滥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及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向提起上诉的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问题的说明》一份,释明:“管辖权异议的立法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如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妨碍正常诉讼活动,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罚。”

      收到该函,被告及时联系承办法官,不仅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检讨,并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尊敬的法官,经申请人慎重考虑,还是选择相信咸丰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依法审判此案,因此,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申请人自愿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望准许!”

      【法官释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必须诚实、正直。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此,咸丰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我院也将依法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