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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咸丰一男子入狱

作者: 龙芳     时间:2018-06-15 阅读:449

      2018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甘某在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瓦窑沟巷某处的家中与郑某等人闲玩,后订购外卖发现是朋友高某送餐,高某电话联系甘某,二人商议后高某携带一小包冰毒及外卖到甘某家中,随后又邀约周某前来,甘某、高某、郑某及周某四人先后利用甘某此前自制的“壶壶”工具吸食冰毒,后因高某妻子找寻后发生吵闹报警而案发。

        经咸丰县公安局检测,甘某、高某、郑某、周某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类阳性。

咸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且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自制吸毒工具“壶壶”予以没收。